各有关单位:
科研处已于2014年12月16日发布《关于2015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的预通知》,现就申报过程中其他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已发布《2015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具体请查看http://www.nsfc.gov.cn/nsfc/cen/xmzn/2015xmzn/index.html。
二、 避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重复资助。
①正在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负责人,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②已经结题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应当提交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颁发的《结项证书》复印件,加盖依托单位公章后,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
③同一年度内,已经申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人,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除国家杰出青年基金以外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三、经费填写说明:
(一)自2015年起,各类项目申请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其中,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指南》所列资助强度为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之和。申请人只需填报直接费用部分,间接费用及项目申请经费在申请书中自动生成。具体请查看附件《项目资金预算表编制说明》。
(二)申请书中所列经费预算也要经过评审专家审定,一旦项目获得资助,不允许在提交计划书时无故变更申请书中的预算,请申请人认真填写经费预算表。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间接费用等“敏感性”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
(三)医学部、生命学部特殊要求:在填写研究项目申请书时,除了填写申请书上的经费预算表之外,还要附更详细的经费预算说明,供专家评审和确定资助经费时使用。
四、合作单位有关问题:
(一)、申报项目如有合作单位的,需签订合作协议(参考附件《合作协议模板》),并在经费预算说明表中明确说明合作研究单位的名称、单位类型、任务分工、研究任务负责人,承担资金额、占总资助金额的比例以及是否已签订合作协议。
(二)、我校作为合作单位时,《申请书》应盖“汕头大学”合作单位公章,盖章时必须出具双方签字盖章的《合作协议》。与校外单位合作的,合作单位章必须是一级法人公章。(提醒:盖章页无水印号,可以提前盖合作单位公章)
五、2015年起,具有高级职称申请人或者主要参与者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当在申请书个人简历部分说明,否则形式审查不合格: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科学基金项目单位不一致;
(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科学基金项目的单位不一致
六、个人简历栏目中要详细提供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的工作简历和受教育(包括学校和专业名称、导师姓名等)情况与以往获科学基金资助、结题、发表相关论著等情况。工作基础和参考文献部分中涉及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的论文应该为已正式发表论文,要求列出杂志名称、全部作者姓名及顺序、论文题目、发表的年份、卷期号、页码等。
七、严禁内容相近的项目通过不同申请人、不同依托单位、不同类型等申请。内容过于相似形式审查初筛!
八、2015年起所有项目一律采用在线方式填写,原联络网平台为依托单位提供的“申请与在研项目检索”功能停止服务。2015年超项查重工作以自查为主,科研处查重为辅。申请书提交时如系统中有疑似超项提醒,请务必与相关申请人核实是否超项。
九、请申请人在线提交前请按照《形式自查表》(见附件)审核申请书。
十、具体时间安排: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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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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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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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填写。有账号的请使用已有帐号填写,未开通账号的请与科研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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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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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并返回申请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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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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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汇总《申请书》初稿,报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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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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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处集中形式审查、检查超项,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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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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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项目申请书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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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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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汇总申请书终稿1式2份,报送科研处。(不受理个人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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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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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处复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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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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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统一将申请书送国家基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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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胡云翔 朱长盛
联系电话:86502813
汕头大学科研处
2015年1月20日
合作协议模板.doc
形审自查表.doc
项目资金预算表编制说明.pdf